公務員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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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 – 服務承諾

服務表現的檢討 (2010-11)

(I) 向公眾提供的服務

服務
所需時間 */
服務目標
達致的目標
(%)
招聘
(a) 通知考生有關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考試詳情
(b) 發出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成績
 

考試前12個曆日

考試後的一個月內

 

100%

100%

 

(II) 向政府各局/部門提供的內部服務

服務
所需時間 */
服務目標
達致的目標
(%)
(1) 聘任
(a) 在向公務員用委員會提交聘任當局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晉升╱聘任建議之前,先行審查有關個案,如有需要,要求有關部門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和意見
(b) 處理更新《聘任指南》的要求,包括就簡單個案批准已更新的《聘任指南》,或者就需要進一步要求部門提供資料及╱或意見的個案,向有關部門查詢
(c) 處理有關聘任公務員的學歷評核要求,包括就簡單的個案提供評核結果、就需要徵詢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意見的個案提出要求,或就需要部門提供進一步資料的個案,向有關部門查詢
(d) 在收妥提出要求的局╱部門提供的所有所需資料後,批准聘任當局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職級進行晉升選拔
(e) 批准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人數超出獲准聘用人數或特別限額的申請
 

三個星期

三個星期

四個星期

兩個星期

九個工作日內處理90%的個案

 

96.4%

100%

96.2%

98.8%

100%

(2) 開設編外職位
   處理開設首長級編外職位的申請
 

九個工作日

 

100%

(3) 津貼及服務條件
  教育津貼
(a) 處理核准學校名單以外學校的本地教育津貼/海外教育津貼申請
(b) 處理缺課超過30天的公務員子女發放本地教育津貼/海外教育津貼的申請
  膳食津貼
(c) 處理特別膳食津貼、非標準膳食津貼額和發還其他開支的申請
  派駐海外人員的服務條件
(d) 就派駐海外人員服務條款及條件的事宜作出決定並提供意見
  工作相關津貼和逾時工作及有關連津貼
(e) 就發放現行工作相關津貼和逾時工作及有關連津貼的個案作出決定並提供意見
 
 

九個工作日

九個工作日

 

四個工作日

 

三個星期

 

四個星期內處理80%的個案

 
 

100%

100%

 

100%

 

97%

 

100%

(4) 品行和紀律
  紀律個案
(a) 處理須召開紀律聆訊的個案[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9及第10條] — 由通知人員展開聆訊程序,至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對懲罰建議的意見
(b) 處理無須召開紀律聆訊的個案[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3)條(即曠職的個案)及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即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的個案)] — 由收到所需的資料或邀請人員提出要求從寬處理的申述,至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對懲罰建議的意見
  法律援助
(c) 處理在刑事/民事訴訟或正式研訊中的人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
 
 
(i) 50%的個案在六個月內處理
(ii) 80%的個案在九個月內處理
(i) 50%的個案在一個月內處理
(ii) 80%的個案在三個月內處理
 

九個工作日

 
 

(i) 100%

 

(ii) 100%

(i) 100%

(ii) 100%

 

100%

(5) 假期及旅費
(a) 處理部門首長的假期申請
(b) 處理在符合二零一零年五月公務員事務局相關指引所訂明的條件下,豁免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82或1283條規定徵詢醫事委員會意見以放取持久病假的申請
(c) 處理在符合二零零九年二月公務員事務局相關指引所訂明的條件下,特許提升出外公幹機位等級的申請
 

四個工作日

十個工作日

五個工作日

 

100%

2011-12 年度
作出的新服務承諾
2011-12 年度
作出的新服務承諾
(6) 房屋福利
(a) 在宿舍編配委員會每次開會後,通知獲編配高級公務員宿舍的申請人
(b) 處理搬遷津貼申請,並轉交庫務署安排付款
 

開會當日

四個工作日

 

100%

100%

(7) 公務員培訓發展
  培訓發展
(a) 向要求提供專設培訓課程的局╱部門提交建議
(b) 向要求提供顧問服務或人力資源發展研究的局╱部門提交建議
(c) 定期邀請各局╱部門提名員工參加培訓課程
(d) 向局╱部門發出通知書,確認上課安排
  服務質素
(e) 提供培訓課程
(f) 提供顧問服務/人力資源發展研究
 

 

四個星期

八個星期

截止提名之前四個星期

開課前兩個星期

 

在五級計分制之下,80%課程獲80%學員評為“良”或“優”

在五級計分制之下,服務獲80%委託部門評為“非常滿意”或“完全滿意”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III) 為前公務員提供的服務

服務
所需時間 */
服務目標
達致的目標
(%)
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前首長級公務員
(a) 按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11號處理關於離職後加入非商業機構的外間工作申請
(b) 按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11號處理關於離職後加入商業機構的外間工作申請
 

80%個案在17個
工作日內處理

80%個案在28個
工作日內處理

 

2011-12年度
作出的新服務承諾

2011-12年度
作出的新服務承諾

* 處理一宗個案/要求所需的時間,由要求服務者交妥所有所需資料起計。

註: 服務承諾所述的時間不包括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申請所需的時間。本局稍後會徵詢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檢討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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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