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部門開設首長級編外職位迅速有效回應運作需要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就局╱部門開設首長級編外職位迅速有效回應運作需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七月公布在行政長官辦公室設立一為期六個月的臨時常任秘書長職位,職級為首長級薪級第八點。該職位的職責與政治問責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相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招聘情況;
(二)過去三年,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所開設的首長級臨時職位的數目、職級及職責等詳情;及
(三)有否設立機制監管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開設臨時首長級公務員職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一俟行政長官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後,政府便會作出公布。
(二)及(三)在現行機制下,管制人員可行使其獲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轉授的權力,開設為期不超逾六個月的首長級編外職位以應付臨時需要。在行使獲授權力前,管制人員必須獲得職系首長對有關職位的職級審訂的支持,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和有關政策局局長的事先批准,以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接納部門有足夠經費開設有關職位。這些職位只可用作應付臨時及短期需要而為期不可超逾六個月。如欲延續這些職位,須獲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
管制人員根據上文所載行使獲授權力開設首長級編外職位後,必須在期滿前最少三個月檢討該職位是否需要延續。如無需要,職位會在六個月期滿後自動撤銷(如職位的開設期限較短,撤銷日期會相應提早)。
管制人員如認為需要在六個月期滿後保留有關首長級編外職位,必須向有關政策局局長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出充分理由,並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確認有所需經費。如所持理由或經費安排不獲上述任何一方接納,該職位便會在六個月期滿後自動撤銷,並不能在獲授權力下重新開設。
如上述各方均接納保留有關職位的理由和撥款安排,管制人員和有關政策局局長會向小組委員會提交文件。如小組委員會╱財委會不批准保留該職位,或上述人員因任何理由而未能及時向小組委員會╱財委會提交文件,該職位便會在六個月期滿後自動撤銷,管制人員不可行使獲授權力重新開設該職位。
下表載列在二○○三年至二○○五年九月間,當局根據獲授權力開設不超過六個月的編外首長級職位的數目,以及其後提交小組委員會╱財委會保留的編外首長級職位的數目,和直接經由小組委員會╱財委會開設的編外首長級職位數目:
2003年 職位數目 |
2004年 職位數目 |
2005年 職位數目 (截至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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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以轉授權力開設不超過六個月的編外首長級職位 | 17 | 20 | 13 |
(ii) | 以轉授權力開設不超過六個月的編外首長級職位而其後經小組委員會╱財委會批准予以保留 | 6 (包括 1個永久保留的職位) |
2 | |
(iii) | 由小組委員會╱財委會直接批准開設超過六個月的編外首長級職位 | 7 | 2 | |
總數 | 17 |
33 |
17 |
過去三年所開設的編外首長級職位合共六十七個,涉及二十多個專業╱技術(如會計、法律、醫療、工程和資訊科技)、紀律部隊、部門及一般職系職級,以執行臨時職務。
第(i)項所列的職位,是為一次過性質的工作而開設的,任期不超逾六個月。有關工作包括協調全城清潔策劃小組的各項措施、為立法會沙士專責委員會提供法律資料、檢討非專利公共巴士的發牌及規管機制、領導世界貿易組織第六屆部長級會議的演習籌劃隊伍。
第(ii)項所列的職位,最初根據獲轉授的權力開設,其後獲小組委員會╱財委會批准保留。有關職責包括為扶貧委員會提供支援、參與地鐵有限公司與九廣鐵路公司的合併研究、籌劃並推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第(iii)項所列的職位,通過小組委員會╱財委會直接開設。有關職責包括籌劃港珠澳大橋計劃、落實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
總括而言,上述機制為各局╱部門提供所需靈活性,以迅速並有效地回應其運作需要。每一項開設六個月以上首長級職位的建議,須先由有關政策局及負責資源管理的政策局仔細研究,然後提交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最終由小組委員會╱財委會批准。上述架構的制衡措施,足以確保所轉授的權力運用得宜。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