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發言要點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的發言要點:
第一份文件詳細解釋了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方針和規管機制。我們現時規管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目的,是確保正值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已離職的前公務員,不會在政府以外從事一些可能與其以往政府職務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或可能引起公眾負面看法致令政府尷尬及公務員形象受損的工作,但同時不能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就業或從事其他工作的權利。
我們的規管是有法律和合約理據的。《退休金條例》和《退休金利益條例》裏,即第89章和99章,均有條文說明,一個獲批退休金的公務員如果在退休兩年內,在沒有獲得行政長官的批准的情況下受僱、為本身利益從事業務、成為某合夥經營的合夥人或者是成為某公司的董事,而他從事的業務主要是在香港進行,行政長官可以暫停支付這位公務員的退休金。行政長官也可以指明一個超過兩年的管制期。
在合約理據方面,所有公務員都必須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相關通告的規定。規管公務員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方針、安排及規定,已在相關規例和通告內清楚載述,亦構成政府與公務員之間的僱傭合約的一部分。
對於按合約條款或新條款受聘的首長級公務員,有關完成合約或服務後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申請批准的規定,是在個別部門的服務條件說明書中列明。服務條件說明書,是隨聘書夾附的。聘書和服務條件說明書,都是政府與公務員之間的僱傭合約的組成部分。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兼顧退休公務員的就業和其他基本個人權利。這些權利,分別載於《基本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中。
對於規管安排和機制,文件已有載述,我不打算在這兒作出介紹。我只想提出一點,就是我們在二○○五年進行了一次檢討,檢討後實施的「新安排」比「舊安排」更為嚴格。
「新安排」是適用於:
-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並在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停止政府職務的首長級公務員,以及
- 按合約條款受聘,並在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與政府訂立最後合約(包括續訂合約)的首長級公務員。
在二○○六年一月一日前停止政府職務,又或是在二○○六年一月一日前與政府訂立最後合約的首長級公務員,「舊安排」仍然適用。這些公務員可能有些的管制期還沒有完,因此現在「舊安排」和「新安排」是並行的。假以時日,將會只有「新安排」適用。
至於審批申請的程序,文件已有詳細介紹。我只希望說明一點:在現行的政策及安排下,管理公務員的工作,包括考慮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職責。在審批的過程中,公務員事務局會徵詢有關決策局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和職系首長的意見,以供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參考。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和職系首長的角色只限於提供意見。同樣地,《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也是擔當一個諮詢的角色,而且是根據當局提供的文件及資料提出意見的。最後負責決定的,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本人。
至於第二份文件是介紹處理梁展文先生申請離職就業過程的文件。梁展文先生申請受聘於新世界中國地產有限公司一事的審批過程,已詳列於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我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內,即公務員事務局向委員會為今次會議提交的第二份文件的附件A內。
政府明白到公眾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受聘於商業機構的關注,所以行政長官在今年八月中宣布會成立獨立的檢討委員會,並在上月底公布委任各界人士出任委員會成員及委員會的工作範圍。
檢討委員會已經開了兩次會,並於數天前推出了一個專用網頁(www.dcspostservice-review.org.hk),以便公眾能夠得悉檢討委員的工作和透過這網頁收集公眾及其他人士的任何書面意見。檢討委員會將會在每次會議舉行前把議程上載於有關網頁。
檢討委員會現時的工作計劃是希望於二○○九年一月左右發出公眾諮詢文件,然後展開公眾諮詢至明年三月底左右,期間亦計劃舉辦公開論壇及會議。檢討委員會將會詳細研究及考慮所收集到的意見,並大約在明年六月向行政長官提交檢討結果及建議。委員會主席會在適當的時候到事務委員會向委員解釋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也計劃在全部的工作完成以後,再到事務委員會來匯報結果。
我簡單的介紹到此為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