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就廢除《2008年退休金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修訂)(第2號)令》動議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卓人議員提出廢除《2008年退休金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修訂)(第2號)令》動議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制訂《2008年退休金利益條例(設定職位)(修訂)(第2號)令》的目的,是要宣布第一標準薪級職系為設定職位,從而讓每位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能夠自由選擇是否成為甲類公務員,以及讓新招聘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日後可成為甲類公務員。
立法會為審議《修訂令》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經詳細討論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由乙類公務員轉為甲類公務員的建議,特別是有關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的人員轉制成為甲類公務員後,在有需要時,須接受部門間調職的安排。我在此向小組委員會主席鄺志堅議員及各成員致謝。我們亦很高興得悉小組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均表示支持《修訂令》及有關安排。
在回應議員剛才的發言之前,我想先在這裏交代轉制建議的背景、基本原則和理據。
目前,在職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均屬乙類公務員,其他大部分公務員則為甲類公務員。簡單而言,第一標準薪級乙類公務員是按月聘用,而甲類公務員是按長期聘用條款聘用,故後者享有較大的職業保障。另外,透過內部招聘轉任其他職系的甲類公務員,假如未能通過試任關限,可返回原先所屬的職系並繼續工作,乙類公務員則不能如此做並須離開公務員隊伍。在紀律處分和有關程序方面,甲類公務員較乙類公務員也獲得較大保障,因為當局在決定懲罰甲類公務員前,或因公眾利益而須着令甲類公務員退休前,必須諮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但乙類公務員就沒有這樣做。
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代表(以下簡稱一評職方)多年來,一直向當局爭取由乙類公務員轉為甲類公務員。因應一評職方對轉制的訴求,我們評估了政府對第一標準薪級人手的長遠需求,認為有需要保留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隊伍。我們因此認同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可以擁有甲類公務員的身分,在聘任、紀律懲處等安排上與其他大部分公務員看齊。由於轉為甲類公務員涉及更改聘用條件,即由按月聘用改為按長期聘用條款聘用,因此我們建議讓在職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自行決定是否由乙類轉為甲類公務員。
由於是次轉制的主要目的,是確立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甲類公務員的身分,並不涉及職務和技能要求方面的任何重大改變,因此,我們認為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應該在薪酬及服務條件原則上不變的情況下,轉為甲類公務員。簡單來說,轉制不應該帶來額外的財政開支。
根據現行的聘用條款,除了屬於第一標準薪級一般職系的物料供應服務員外,由個別部門首長聘用和管理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無須接受部門間調職的安排。假設某部門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例如一級工人和二級工人)人手過剩,過剩的人員也不能調派到同一職系職位出現空缺的其他部門。有見及此,我們認為應該提高人手調配的靈活性,避免可能出現的職位和人手錯配的情況,達致更加能善用第一標準薪級的人手資源。所以我們建議所有選擇並且轉為甲類公務員的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的公務員,在有關職系的職位和人手出現錯配的情況下,須接受由當局安排的部門間調職,調任同一職系的其他職位。所有決定維持其乙類身分的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的公務員,由於他們的聘用條款維持不變,所以部門間調職安排,將不適用於他們。
為鼓勵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選擇轉制,從而達致更能善用第一標準薪級的人手資源,我們亦建議略為提高按本地條款受聘而又為第一標準薪級的甲類公務員的例假積存限額:即是服務滿十年的人員的例假積存限額將會由九十天提高至一百天,而服務未滿十年的人員的例假積存限額則將會由四十五天提高至五十天。
我們自去年年底已開始就轉制建議徵詢一評職方的意見。一評職方全體成員工會一致贊成早日推行轉制方案。轉制建議亦獲得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薪常會)的支持。如《修訂令》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盡快開展轉制的選擇期,並於今年第四季開始落實轉制建議。
在小組委員會的討論以及剛才議員的發言中,有幾點是大家比較關注的。
最受一些議員和職方代表關注的是選擇並且轉為甲類公務員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的公務員,須在有需要時,接受部門間調職的安排。關注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有關人員的適應問題,二是部門間調職安排是否為了加速外判。
首先,我們並不會在沒有需要時隨意執行部門間調職。我們只會在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的職位和人手出現錯配的情況下(即某部門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有職位空缺,而另一部門同一職系有過剩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的時候),透過在公務員事務局下的中央人手配對機制,作出部門間調職的安排。執行部門間調職時,我們會採取平衡及務實的方針,並依循下列四項指導原則︰
(一)受聘於指定工種的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只會被考慮調往另一部門擔任同一工種的工作,而不會被調往擔任其他工種的工作。
(二)會盡可能考慮新崗位的地點和要求,以及所有可供調配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的工作經驗、技能及資歷。
(三)已遞交退休╱離職通知書,或尚有不足五年便到正常退休年齡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將不被考慮安排部門間調配。
(四)在兼顧剛才提及的三項原則後,會參照「遲來先走」的做法,安排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部門間調職。
這套指導原則已採納職方提出的多項意見,並顧及各部門的運作考慮。如《修訂令》獲通過,公務員事務局發出有關轉制的通告亦會簡述這些原則,以釋除同事的疑慮。中央人手配對機制在評估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是否適合部門間調職時,亦會考慮有關員工的任何特別情況(例如健康狀況)。
根據中央人手配對機制調往另一個部門之後的人員,通常不會獲准調回原來的部門。而這部門是有責任照顧轄下員工的利益和福祉,並會盡力協助有關人員應付在調職後所遇到工作上的難題或適應問題,例如視乎需要提供員工輔導、因應員工需要而設計的培訓等。安排員工調回原來的部門,未必是唯一或最好的解決方法。但如有特殊情況,我們是會作個別考慮的。
職方代表關心未能適應新崗位的人員,或會被當作「人球」,在部門間不停調動。我要強調一點,部門的管理層是不可以自行把第一標準薪級甲類公務員調往其他部門,只有公務員事務局以下的中央人手配對機制,在有職位和人手出現錯配的情況下才可安排部門間調職。簡言之,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甲類公務員,並不會經常由一個部門調往另一個部門。
有議員擔心部門間調職安排會加速外判政府服務。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力求以最具成本效益和最有效率的方法,為市民提供服務,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採用私營機構的服務。各部門在制訂可能對在職公務員有影響的大規模外判計劃時,會通過員工座談會、會議、部門協商委員會等,諮詢有關員工。政府的立場是,不會有在職公務員因服務外判而被遣散。如有需要,我們會在政府內部重新調派或通過自然流失來處理受影響的員工。
我們建議為決定選擇並轉為甲類公務員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人員訂立部門間調職安排,並非要加快外判的步伐,而是為了提高公務員人手調配的靈活性,並善用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人手資源,以便應付日後可能出現的第一標準薪級共通職系職位及人手錯配情況。
職方代表和一些議員提出,轉制後第一標準薪級甲類公務員應轉為按總薪級表支薪,他們的假期賺取率,應與按總薪級表支薪的初級公務員看齊,這個建議是參考九十年代初高級技工和技工職系轉往總薪級表的安排提出的。但我想在此指出,今次轉制建議不能與九十年代的安排相提並論。當年高級技工及技工職系是根據薪常會《1989年公務員薪俸結構檢討第二次報告書》的建議轉往總薪級表的,薪常會的理據是高級技工╱技工職系的工作要求及性質與其他按總薪級表支薪的基本職級相若。而薪常會在當年或最近先後多次檢視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的情況後,均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支持將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轉往總薪級表。亦有個別意見認為第一標準薪級表有歧視成分或標籤效應。我想指出目前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各有不同的薪級表,這個安排沒有任何歧視或不尊重任何組別公務員的成分。
目前,按新條款受聘,即於二○○○年六月或之後受聘的所有初級公務員(不論是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或總薪級表支薪的公務員,不論是甲類或乙類的初級公務員)的假期賺取率,分別是服務未滿十年的人員每年十四天,服務滿十年或以上的人員每年十八天。而現時所有在職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均於二○○○年六月前受聘,他們的假期賺取率是服務未滿十年的人員為每年十四天,服務滿十年或以上的人員則為每年二十一或二十二天,視乎聘用條款而定。因此,服務滿十年的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的假期賺取率已經比新入職的初級公務員優厚。再者,根據二○○六年薪酬水平調查的結果,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可享有的假期較私營機構執行相若工作的僱員為多,因此我們認為沒有理據增加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每年可賺取的假期。我們的看法亦獲得薪常會的認同。
剛才有議員提出海外教育津貼。現時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並不符合資格申領海外教育津貼。由於海外教育津貼已不合時宜,當局已取消向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獲聘的公務員提供海外教育津貼。因此,我們認為沒有理據向根據今次轉制方案轉為甲類公務員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提供海外教育津貼。
剛才亦有議員認為當局就轉制建議,沒有進行詳細的諮詢,此說與事實不符。公務員體制內有一個行之有效的諮詢制度,包括四個公務員中央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是負責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事宜的中央評議會。我們已根據既定的諮詢機制,就轉制建議諮詢了一評職方。我們參考了收集到的意見才訂定轉制建議。我們明白部分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對增加福利的訴求,但基於有關人員的職務和技能要求沒有重大改變,我們未能接納這些建議。而為了及早讓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了解轉制安排,我們亦主動於三月致函所有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以及透過他們所屬的部門,向他們介紹轉制的最新進展及對他們的影響。總括而言,我們一直就轉制事宜與一評職方及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保持良好溝通,將來亦會繼續這樣做。
最後要提到的是選擇期。我們原擬提供三個月的選擇期讓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考慮是否轉制。在考慮過議員及職方代表的意見後,我們會延長選擇期至約六個月,讓有關人員有較長時間考慮才作出轉制的決定。在配合一些望能早日轉為甲類公務員的人員的意願,若《修訂令》獲通過,在二○○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交回選擇書的人員,轉制會在二○○八年十月一日生效;而在二○○八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交回選擇書的人員,其轉制會在二○○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有關的安排得到一評職方的支持。
主席女士,由乙類公務員轉為甲類公務員是一評職方爭取多年的建議,讓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在聘任、紀律及相關事宜等方面均都可以有較大的保障,與其他大部分公務員看齊。自願轉制的建議亦得到一評職方所有成員工會的支持。《修訂令》如獲通過,在職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可以各自因應自己的情況,自由作出是否轉為甲類公務員的決定。不選擇轉制的在職人員的服務條件亦完全不受影響。因此,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修訂令》,反對李卓人議員建議廢除《修訂令》的議案,多謝主席女士。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