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安排

預約安排
求診人士

偶發性疾病求診人士

(如患感冒等)

覆診求診人士
預約方法 電話/ 流動應用程式預約 登記處確認
電話/ 流動應用程式預約開放時間 電話:與公務員中醫診所的開放時間一致

流動應用程式:於每個工作天診所開始提供服務的時間起開放新的預約時段

不適用
預約時段 即日或下一個工作天

診症當日起30天內

(因應主診中醫師建議)

請於預約時間前15分鐘抵達辦理登記及掛號手續。

注意事項

  • 偶發性疾病求診人士可透過電話/ 流動應用程式進行預約,並按「先到先得」方式編配。
  • 每個接通電話只會為一名求診人士提供預約服務。
  • 診所一般不會為遲到超過30分鐘或以上的求診人士提供服務 註1
  • 每名合資格求診人士可按需要在同一時間獲安排一個偶發性疾病約期(內科或針灸兩者其中一項)和一個覆診約期(內科或針灸兩者其中一項)。求診人士如於取得上述約期後,再向其他公務員中醫診所預約偶發性疾病或覆診約期,有關要求將不獲接受。
  • 求診人士如因事未能按時就診,請盡早取消預約,以騰出診症名額予其他有需要人士。
  • 當求診人士抵達公務員中醫診所時,他們須在診所的登記櫃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註2 (例如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證明書)正本,如求診人士沒有香港身份證,則須提供其出生日期,以及其相關合資格人士的香港身份證號碼,以供診所進行核證。
  • 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的個人資料如未納入資格核證系統內,他們在到訪公務員中醫診所時必須按情況出示有效的通用表格第181號 (2008年修訂)/ 庫務署表格第447號 (2008年修訂)/ 立法會秘書處181號表格 (2008年修訂),以供核實其公務員醫療福利資格。
  • 視乎運作需要,上述預約安排可能會有所修訂,以便更善用預約期及使診所的運作更為暢順。如作修訂,局方會適時預先公布修訂安排。

註1:如有求診人士遲到,診所可按當時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為其提供服務。
註2:只接受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提及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