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公 受 傷 而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可 獲 得 的 福 利
如 公 務 員 在 實 際 執 行 職 務 期 間 因 公 受 傷 而 引 致 退 休 或 離 職 , 可 獲 下 列 福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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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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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有 關 人 員 是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 可 獲 即 時 發 放 根 據 有 關 的 香 港 退 休 金 法 例 規 定 的 加 額 退 休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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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 可 獲 發 放 來 自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 以 及 按 已 完 成 的 服 務 期 ( 如 適 用 ) 和 未 放 取 的 例 假 計 算 的 約 滿 酬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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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之 後 按 公 務 員 新 入 職 制 度 下 的 新 試 用 條 款 、 新 合 約 條 款 或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 可 獲 發 放 來 自 強 積 金 或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及 按 已 完 成 服 務 期 計 算 的 約 滿 酬 金 ( 如 適 用 ) 。 有 關 人 員 亦 可 獲 發 放 一 筆 相 等 於 24 個 月 最 後 月 薪 , 另 每 喪 失 1% 賺 取 收 入 的 能 力 可 再 獲 發 1.8 個 月 最 後 月 薪 。 喪 失 賺 取 收 入 能 力 是 根 據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補 償 程 序 下 的 裁 決 來 釐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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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員 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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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該 員 是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 或 按 個 別 聘 用 條 款 訂 明 可 獲 發 額 外 退 休 金 的 合 約 人 員 ) , 並 因 受 傷 導 致 永 久 性 傷 殘 , 可 選 擇 領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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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有 關 的 香 港 退 休 金 法 例 發 放 的 額 外 退 休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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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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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補 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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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之 後 按 公 務 員 新 入 職 制 度 下 的 新 試 用 條 款 、 新 合 約 條 款 或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 可 獲 發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補 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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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如 符 合 資 格 )
參 考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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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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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85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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