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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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聘 事 宜 >> 申 請 手 續 (包 括 網 上 申 請)

申 請 手 續 ( 包 括 網 上 申 請 )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的 職 位 空 缺 招 聘 廣 告 , 都 會 載 於 本 網 頁 , 並 可 能 會 於 本 地 報 章 刊 登 。 大 多 數 職 位 空 缺 的 申 請 必 須 遞 交 指 定 的 申 請 表 格 (G.F. 340) 。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

申 請 人 亦 可 在 此 下 載 G.F. 340 或 遞 交 網 上 申 請 。

[*]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G.F. 340)  - G.F. 340 (Rev. 2011) 使 !
[*] G.F. 340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 祇 限 於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職 位 使 用。 請 按 此 處 閱 讀下 載 常 見 問 題 。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 須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前 送 交 廣 告 內 註 明 的 地 址 。 當 收 到 申 請 書 後 , 招 聘 職 系 ╱ 部 門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申 請 書 覆 函 。 如 申 請 人 獲 邀 參 加 甄 選 面 試 或 考 試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 。

申 請 人 可 就 個 別 職 位 的 招 聘 事 宜 向 有 關 招 聘 職 系 ╱ 部 門 查 詢 。 有 關 該 等 職 系 ╱ 部 門 的 聯 絡  資 料 , 請 按 此 處

[ 圖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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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