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安 排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雖 然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已 相 當 全 面 ,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有 時 是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或 須 收 費 的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支 付 有 關 項 目 的 費 用 。
就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予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言 ,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可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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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項 目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使 用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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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的 情 況 下 ,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
在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 就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而 言 , 請 參 閱 有 關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費 用 安 排 (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 的 詳 細 說 明 。
政 府 與 醫 管 局 的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目 前 , 政 府 與 醫 管 局 已 就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 通 波 仔 " ) 、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及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安 排 直 接 付 款 。 根 據 是 項 安 排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只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 醫 管 局 便 會 直 接 與 衞 生 署 聯 絡 , 安 排 繳 付 有 關 款 項 。 有 關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須 向 醫 管 局 預 繳 費 用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不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也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申 請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 但 必 需 先 獲 得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簽 發 的 醫 療 證 明 及 須 獲 得 供 應 商 接 納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 如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署 長 批 准 ,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特 別 注 意 , 發 還 費 用 的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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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外 間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不 論 收 費 與 否 )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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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按 個 人 意 願 ,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求 診 , 或 向 私 營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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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私 家 病 人 的 身 分 ,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 並 獲 開 處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關 於 上 文 (a) 段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購 買 不 包 括 在 醫 管 局 標 準 收 費 內 的 藥 物 , 只 要 藥 物 是 按 上 文 第 2 段 所 列 準 則 開 處 , 仍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
上 文 (c) 段 所 述 的 私 家 服 務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範 圍 。 因 此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接 受 私 營 服 務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
公 私 營 合 作 先 導 計 劃 -「 耀 眼 行 動 」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 發 還 自 付 額
醫 管 局 已 推 出 公 私 營 合 作 先 導 計 劃 -「 耀 眼 行 動 」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 醫 管 局 白 內 障 手 術 中 央 輪 候 名 單 上 輪 候 時 間 最 長 , 而 又 適 合 接 受 局 部 麻 醉 白 內 障 手 術 的 病 人 , 會 獲 邀 參 與 這 項 屬 自 願 參 與 性 質 的 計 劃 。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 病 人 可 以 選 擇 由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進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符 合 選 取 準 則 , 也 會 一 如 其 他 公 眾 病 人 , 獲 醫 管 局 邀 請 參 與 計 劃 。 如 果 他 們 同 意 參 與 此 項 先 導 計 劃 , 須 向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繳 交 不 超 過 8,000元 的 自 付 額 , 而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則 會 獲 醫 管 局 提 供 5,000元 的 定 額 資 助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衞 生 署 署 長 申 請 發 還 自 付 額 。 先 導 計 劃 詳 情 和 參 與 計 劃 的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名 單 , 載 於 醫 管 局 網 站 (www.ha.org.hk/ppi/cataract)。 有 關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發 還 自 付 額 的 安 排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參 閱 詳 細 說 明 。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費 用 除 外 )申 請 表
有 關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 應 由 公 務 員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費 用 除 外 ) 申 請 表 , 並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連 同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 , 送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7 樓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部 ) ) 。 如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的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購 買 , 申 請 人 須 隨 表 格 夾 附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處 方 。 申 請 人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應 在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便 衞 生 署 及 時 處 理 。
(*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其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就 11 歲 以 下 的 受 供 養 子 女 而 言 )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 他 們 亦 需 要 在 申 請 表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2008 年 修 訂 ) 。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視 乎 本 身 的 情 況 , 在 前 往 醫 管 局 設 施 就 診 時 , 盡 可 能 帶 備 有 關 表 格 。 當 局 已 經 與 醫 管 局 作 出 安 排 , 把 少 量 的 申 請 表 存 放 於 醫 管 局 各 主 要 醫 院 , 以 便 沒 有 帶 備 表 格 供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醫 療 證 明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使 用 。
醫 管 局 癌 病 藥 物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申 請 表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醫 管 局 藥 房 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的 費 用 , 須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直 接 支 付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表 。 留 醫 就 診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同 一 家 醫 院 於 同 一 段 留 院 期 間 內 使 用 癌 病 藥 物 , 只 須 提 交 一 次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 使 用 門 診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和 已 出 院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則 須 在 每 次 獲 開 處 癌 病 藥 物 時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 填 妥 的 表 格 須 連 同 發 票 送 交 醫 管 局 轄 下 有 關 醫 院 ╱ 診 所 的 繳 費 處 。 繳 費 處 核 實 病 人 的 資 格 後 , 會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收 據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病 房 ╱ 藥 房 領 取 獲 開 處 的 癌 病 藥 物 時 , 須 出 示 收 據 。 有 關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醫 管 局 提 供 癌 病 藥 物 的 費 用 的 程 序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參 閱 指 引 簡 介 。
申 請 表 可 向 設 有 腫 瘤 科 藥 房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 診 所 的 繳 費 處 及 醫 管 局 各 主 要 醫 院 的 辦 事 處 索 取 。
上 述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並 非 從 醫 管 局 藥 房 購 買 的 癌 病 藥 物 。 如 屬 這 類 情 況 , 便 應 使 用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費 用 除 外 )申 請 表。
退 休 公 務 員
為 配 合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全 面 實 施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如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遞 交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表 格 時 , 無 須 再 夾 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至 於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不 涵 蓋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 即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 , 遞 交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表 格 時 , 則 須 夾 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2008 年 修 訂 ) 。 退 休 公 務 員 不 論 是 否 屬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人 士 , 如 已 被 當 局 按 有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其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 則 他 本 人 及 其 受 供 養 家 屬 並 不 符 合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資 格 , 因 此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將 不 獲 發 還 。
衞 生 署 公 務 員 診 所 提 供 的 藥 物
作 為 員 工 福 利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以 免 費 獲 得 衞 生 署 提 供 的 服 務 和 藥 物 。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 公 務 員 診 所 主 診 醫 生 會 按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病 情 , 開 處 衞 生 署 藥 房 提 供 的 藥 物 。 衞 生 署 會 定 期 檢 討 該 署 藥 房 所 提 供 藥 物 的 名 冊 , 以 應 付 不 時 轉 變 的 服 務 需 求 。 如 公 務 員 診 所 的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是 衞 生 署 藥 房 沒 有 供 應 的 , 有 關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藥 物 的 費 用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 申 請 人 可 使 用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費 用 除 外 )申 請 表。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的 事 宜 , 以 及 相 關 的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 請 與 衞 生 署 ( 財 務 部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2961 8612 、 2961 8445 或 2961 8656 ) 。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聯 絡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 電 話 號 碼 : 2810 3850 ) 或 庫 務 署 退 休 金 諮 詢 處 ( 電 話 號 碼 : 2829 5113 或 2829 5114 ) 。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費 用 除 外 ) 申 請 表 (PDF 格 式 )
直 接 支 付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癌 病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表 ( PDF 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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