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的發言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七月二十二日)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會見傳媒時的發言內容(中文部分)︰
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和立法會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事宜的專責委員會(專責委員會)分別於二○○九年七月及去年十二月發表報告,就現行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工作的政策及安排提出多項建議。
報告公布後,我們徵詢了持分者的意見(包括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首長級公務員、公務員中央評議會的職方等);和就人權、私隱等一些重要問題取得法律意見。
在法律方面,個人就業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受《基本法》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障。雖然不是絕對的權利,但是也必須有強而有力的具體理據,才能加以限制,而且施加限制的嚴寬程度不應超出為達致規管機制目標所需要的,否則當局很可能受到法律的挑戰。
除了詳細考慮兩個委員會的建議、持分者的意見及法律意見外,當局亦詳細研究了相關的政策問題,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如何保障公眾利益,即是維持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良好管治,以及公正及有誠信的公務員隊伍;
第二:如何更嚴謹和更具透明度地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
第三:如何在更有效規管的同時,不過分約束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就業的權利、不會使到社會上有限的人力資源不能用於香港的持續發展、不會影響公務員隊伍招聘和挽留人才,和不會打擊公務員士氣。
行政會議在詳細考慮後,決定接納兩個委員會提出的絕大部分建議。
在政策方針及評審準則方面,我們會把公眾懷疑涉及延取報酬納入政策方針及評審準則,使申請人更清楚知道審批當局會以甚麼標準來考慮每宗申請。我們會清楚訂明,在評審每宗申請時,當有充分理據,保障公眾利益會凌駕保障個人權利。
在申請和評審的程序方面,我們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在任職政府最後三或六年與準僱主及其母公司或相關公司的重要接觸和往來。我們亦會為政策局及部門制定指引,務求達致以一套統一和嚴謹的標準處理所有申請。
在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方面,我們會加強其獨立性。諮詢委員會將由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提供支援,該秘書處是獨立於公務員事務局的。我們會增加諮詢委員會成員的數目。諮詢委員會亦會根據需要,召開會議討論申請個案。在過去三年,諮詢委員會一共舉行了十四次會議,審核了三十二宗申請。
在資訊發放方面,我們會增加透明度。將記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情況的登記冊的涵蓋範圍,擴大至所有受規管的離職首長級公務員。登記冊會繼續供市民查閱,亦會上載政府網站。
我們會加強監察,指令獲得批准離職就業的申請人需向當局提交外間工作的合約副本。當局會將申請人需要遵守的工作限制,直接通知其僱主,亦會告知其僱主,如申請人的職責有重大變更,申請人必須事先向審批當局取得批准。
我們深信,秉持崇高的道德標準是公務員隊伍的核心價值,從來都不可以亦不應該以規管機制取代。我們會繼續透過各種方法,加強公務員的誠信,提醒公務員,在考慮離職後的外間工作時,必須避免利益衝突。
行會亦接納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向有資格領取退休金人員(包括前首長級及前非首長級公務員)在受聘於十六間經刊憲的補助機構期間,撤銷暫停向他們發放退休金的安排。行會亦決定向有資格領取退休金人員(包括前首長級及前非首長級公務員)在到達法例規定的正常或訂明退休年齡而再度受聘於政府期間,撤銷暫停向他們發放退休金的安排。
行會唯一決定不採納的建議是延長首長級薪級表第四至八點公務員的管制期。現行的管制期期限已是檢討委員會所研究的各司法管轄區中最長之一。我們清楚明白公眾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關注,我們同時亦須妥善顧及政策、法律,及其他相關的考慮。我們要在公眾利益和個人就業權利作出適當的平衡,確保有關限制不會超出為達致規管機制目標所需的限度,和經得起法律挑戰。我們亦要小心過分嚴苛的規管機制會打擊公務員士氣,減低公務員職位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增加政府聘請和挽留人才的困難,亦使到社會上有限的人力資源不能得以善用。
行會的決定將於今年九月一日生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