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考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位 人 士 緊 記 報 考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政 府 將 於 九 月 展 開 新 一 輪 招 聘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及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的 工 作 。
有 關 職 位 的 申 請 者 必 須 具 備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即 中 文 運 用 和 英 文 運 用 ) 的 二 級 或 同 等 成 績 , 及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的 及 格 成 績 , 以 符 合 以 上 職 位 入 職 條 件 的 有 關 部 分 。 此 外 ,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表 現 亦 會 繼 續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然 而 , 該 測 試 的 成 績 並 不 會 影 響 其 申 請 以 上 職 位 的 資 格 。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將 於 十 月 二 日 及 九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 這 項 於 香 港 舉 行 的 考 試 申 請 日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日 至 八 月 十 二 日 。
為 方 便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升 學 或 居 住 的 考 生 , 上 述 考 試 亦 會 於 十 二 月 四 日 在 北 京 及 六 個 海 外 城 市 ( 即 倫 敦 、 三 藩 市 、 紐 約 、 多 倫 多 、 溫 哥 華 及 悉 尼 ) 舉 行 。 這 項 於 香 港 以 外 舉 行 的 考 試 的 申 請 日 期 為 九 月 十 四 日 至 二 十 七 日 。
有 意 在 二 ○ 一 ○ 至 一 一 年 度 招 聘 中 申 請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位 , 但 在 申 請 時 尚 未 具 備 所 需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成 績 或 同 等 成 績 , 又 或 希 望 應 考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人 士 , 必 須 在 上 述 適 當 的 申 請 期 內 報 考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 或 基 本 法 測 試 。 申 請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位 的 人 士 , 將 不 會 自 動 獲 邀 參 加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 申 請 人 亦 只 能 選 擇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七 個 城 市 ( 即 北 京 及 六 個 海 外 城 市 ) 的 其 中 一 個 應 考 上 述 考 試 。
申 請 詳 情 及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 將 於 上 述 兩 段 申 請 期 內 上 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 www.csb.gov.hk) 。 至 於 二 ○ 一 ○ 至 一 一 年 度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位 的 招 聘 詳 情 , 則 於 九 月 公 布 。
二 ○ 一 ○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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