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二讀《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一向致力維持公務員隊伍的廉潔、誠信及良好的操守,對於公務員的不當行為或犯罪個案,政府會以嚴肅的態度,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
政府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務員紀律機制。在該機制下,文職人員及紀律部隊職系的高級人員(即相等於警司╱監督職級及以上人員)須按照由行政長官頒布的行政命令-即《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來處理;至於紀律部隊職系的中級或以下人員,則須按照相關的紀律部隊法例處理。無論在行政命令或法例的機制下,若公務員的不當行為或犯罪個案性質相當嚴重,當局可對有關人員作出免職懲罰。
現時公務員團隊主要由兩類按不同聘用條款的人員組成。第一類是在二○○○年六月一日前入職的公務員。他們退休後可享有退休金。若他們在職時干犯了嚴重的不當行為或犯罪個案,可被施加的免職懲罰有三種,分別是革職並喪失全部退休金、迫令退休並扣減不超過25%的退休金,以及迫令退休但保留全部退休金。
第二類是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以後按新入職條款受聘的公務員。他們退休後的福利是透過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提供。公積金計劃屬於「界定供款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與退休金屬於「界定利益計劃」(defined benefit scheme)不同。在公積金計劃下由政府作為僱主所提供的退休福利,主要包括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當局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干預員工的政府強制性供款權益。至於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按照合約,當局容許公積金計劃公務員在連續服務至少十年後離職時,或在其他指定情況下(例如退休、逝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等),獲悉數歸屬和發放有關權益。現時涉及沒收或扣減退休金,並適用於可享退休金公務員的免職懲罰,並不直接適用於根據公積金計劃可獲退休福利的公務員。
於二○一○年年中,首批公積金計劃公務員將服務滿十年,他們可在離職時獲悉數歸屬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為有效管理公務員隊伍,當局須在這個日期以前,根據公積金計劃的條款,訂立可影響這類人員按計劃所享有的退休福利的免職懲罰。經參考現行適用於可享退休金公務員的免職懲罰後,我們建議為公積金計劃公務員而設的免職懲罰亦分三級,分別是革職並沒收全部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迫令退休並扣減不超過25%的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以及迫令退休但保留全部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
上述建議是建基於當局於二○○三年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通告屬公積金計劃公務員合約的一部份,當中載列了公積金計劃的詳細條款,及訂明針對被裁定行為不當或干犯罪行的公務員,當局可沒收或扣減其在該計劃下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提供的自願性供款權益。
《2009年紀律部隊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與紀律部隊有關的法例,使現行若干涉及免職懲罰並適用於可享退休金公務員的條文,同樣適用於受僱於紀律部隊的某些中級或以下級別的公積金計劃公務員。
此外,我們亦透過條例草案作出三項與紀律部隊福利基金及懲罰有關的修訂:
- 第一項是修訂法例中有關前紀律部隊人員╱僱員是所屬部門福利基金受益人的說明,使該說明包括可享退休福利的前紀律部隊公積金計劃公務員;
- 第二項是把停止發放薪金及津貼予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的警務人員的日期,由有關人員被定罪翌日更改為被定罪當日,以便與其他公務員的安排看齊;以及
- 第三項是就被裁定干犯違紀行為的交通督導員職系人員可被施以迫令退休的懲罰作出規定,以便與其他公務員的安排看齊。
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以便為公積金計劃公務員所訂立的免職懲罰,同樣適用於相關的文職人員及紀律部隊職系的高級人員。
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就有關建議仔細諮詢了公務員職方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我們亦分別於二○○八年十月及十一月兩次諮詢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後者更邀請所有主要的公務員團體╱工會出席會議發表意見。條例草案所包含的建議已適當反映了有關各方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有助我們完善公務員的紀律機制,以處理公務員(包括公積金計劃公務員)的紀律事宜,特別是較為嚴重的行為不當或犯罪個案。這對於當局繼續維持公務員隊伍的誠信和操守,是十分重要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