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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印

2009 / 10 年 度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招 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總 部 各 局 及 各 政 府 部 門

(註 :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申 請 己 經 截 止 。 以 下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

(1) 政 務 主 任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27 點( 每 月 港 幣 36,740 元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44 點(每 月 港 幣77,675 元) [一 般 附 註 (a)](獲 取 錄 者 如 具 備 與 政 務 主 任 工 作 相 關 的 經 驗 , 或 可 獲 給 予 額 外 增 薪 點 。)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須 :

 

(a)(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一 級 或 二 級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附 註 ( 1 )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學 士 以 上 的 學 位 ,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而 其 整 體 的 學 歷 資 格 須 與 ( a ) ( i ) 所 列 的 入 職 條 件 相 若 ;

   

(b)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試 卷 考 獲 及 格 成 績 [ 附 註 ( 2 ) 及 ( 5 ) ] ;

   
(c)

通 曉 中 、 英 文 。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的 要 求 ,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取 得 「 二 級 」 成 績 ,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 附 註 ( 2 ) 至 ( 5 ) ] ; 及

   
(d) 在 獲 聘 時 已 在 香 港 至 少 居 住 滿 七 年 及 必 須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 註 : 申 請 人 須 在 政 務 主 任 ╱ 行 政 主 任 聯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考 獲 及 格 成 績 。 [ 附 註 ( 6 ) 至 ( 10 ) ] )

職 責 : 

政 務 職 系 人 員 是 多 技 能 的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 他 們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 資 源 調 配 、 重 大 政 府 計 劃 的 施 行 , 以 及 在 內 地 及 海 外 推 動 香 港 的 利 益 。 他 們 會 定 期 獲 調 派 到 不 同 的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工 作 , 因 此 他 們 的 工 作 多 樣化 , 並 得 以 在 政 府 內 不 同 範 疇 的 工 作 中 作 出 貢 獻 。  

聘 用 條 款 :

獲 取 錄 的 政 務 主 任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 試 用 期 為 三 年 。 成 功 通 過 試 用 期 的 政 務 主 任 或 可 按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 並 在 獲 確 實 聘 任 為 政 務 職 系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或 晉 升 至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時 ( 視 乎 何 者 較 早 ) ,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一 般 附 註 ( d ) ]。 

晉 升 機 會 :

我 們 只 會 聘 請 最 優 秀 而 具 潛 質 出 任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申 請 者 , 並 提 供 極 佳 的 晉 升 機 會 。 最 具 才 幹 和 雄 心 壯 志 者 , 將 有 機 會 出 任 決 策 局 或 部 門 的 主 要 職 位 。  

(2)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17 點 ( 每 月 港 幣 22,985 元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27 點 ( 每 月 港 幣 36,740 元) [ 一 般 附 註 ( a ) ]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須 :


(a)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附 註 ( 1 )] ;

 

(b)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試卷 考 獲 及 格 成 績 [ 附 註 ( 2 ) 及 ( 5 ) ];及

 

(c)

通 曉 中 、 英 文 。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的 要 求 ,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取 得「 二 級 」 成 績 ,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 附 註 ( 2 ) 至 ( 5 ) ] 。 

   

 ( 註 : 申 請 人 須 在 政 務 主 任 ╱ 行 政 主 任 聯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考 獲 及 格 成 績 。 [ 附 註 ( 6 ) 至 ( 10 ) ] )

 

職 責:

 

行 政 主 任 是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 特 別 擅 長 資 源 和 系 統 管 理 。 他 們 會 被 調 派 到 各 個 決 策 局 或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肩 負 多 類 職 務 , 也 有 機 會 與 不 同 背 景 和 專 長 的 人 士 共 事 。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的 主 要 職 能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財 政 資 源 管 理 、 行 政 支 援 、 系 統 項 目 規 劃 與 發 展 、直 接 為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 委 員 會 和 議 會 支 援 服 務 , 以 及 活 動 統 籌

 

聘 用 條 款:

 

獲 取 錄 的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 試 用 期 為 三 年 。 成 功 通 過 試 用 期 的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或 可 按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獲 得 為 期 三 年 的 合 約 ; 在 完 成 這 三 年 合 約 而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或 在 三 年 合 約 期 內 晉 升 為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時 ( 視 乎 何 者 較 早 ) , 會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一 般 附 註 ( d ) ] 。

 

 

查 詢 地 址 及 電 話 :

 

(1) 政 務 主 任 職 位 -

 

香 港: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政 務 職 系 部(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雪 廠 街 1 1 號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1 0 樓 1 0 1 7 室 / 電話 : (852) 2810 3155 / 電 郵 地 址 :csbasd@csb.gov.hk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及 以 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經 貿 辦 ) - 

 

(a)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中 國 北 京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 1 號 ( 郵 編: 100009) (8610-6657-2880)]

(b)

紐 約 經 貿 辦
[115 East 54th Street, New York, NY 10022, USA (1-212-752-3320)]

(c) 三 藩 市 經 貿 辦
[130 Montgomery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04, USA (1-415-835-9300)] 
(d) 悉 尼 經 貿 辦
[Level 1, Hong Kong House, 80 Druit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61-2-9283-3222)]
(e) 多 倫 多 經 貿 辦
[174 St. George Street, Toronto, Ontario, M5R 2M7, Canada (1-416-924-5544)]
溫 哥 華 聯 絡 辦 事 處
[Suite 500, Park Place, 666 Burrard Street, Vancouver, B.C., V6C 3P6, Canada (1-604-331-1300)] 
(f) 倫 敦 經 貿 辦
[6 Grafton Street, London W1S 4EQ, United Kingdom (44-20-7499-9821)] 

 

(2)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般 職 系 處 (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雪 廠 街 11 號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2 樓 202 室 / 電 話 : (852) 2810 3022 / 電 郵 地 址 :csbeore@csb.gov.hk

   

附 註 :

(1)

現正修讀大學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也可申請;申請人如獲錄用,必須在2009/10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2) 

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申請人如已在過去的綜合招聘考試中,取得所需的能力傾向測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有效成績(即在本年度政務主任/二級行政主任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2009年9月12日)仍然有效的成績),即符合上述兩個職位入職條件的(b)及(c)項。

   

(3)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4)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 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09年9月12日)仍然有效。

   

(5)

現時並沒有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已報考於2009年10月10日及17日在香港或於2009年12月12日在北京及其他6個海外城市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測試的申請人也可申請,其申請只會在申請人在上述的考試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後方獲處理。 

   

(6) 

合資格的申請人,如具備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安排應考於2009年12月12日舉行的政務主任╱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在香港以外地區居住或就讀的申請人可於同日在北京或其他6個海外城市中的一個應考該聯合招聘考試。

   

(7)

由於審核所有申請需時,你獲邀請參加政務主任╱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並不表示你已符合所申請職位的入職條件。

   

(8)

如果於2009年12月4日仍未收到政務主任╱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的考生邀請信,請盡快致電(852) 2537 6429或電郵(csbcseu@csb.gov.hk)與公務員考試組聯絡。

   

(9)

所有要求覆核政務主任╱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成績的申請,必須在發出是否獲邀參加面試的通知後一週內以書面提出並送達公務員考試組(地址: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中座7樓707室)。逾期的覆核申請,將不獲處理。

   

(10)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11)

政府並不會在海外展開招聘二級行政主任的工作。不過,由於今年在北京及其他6個海外城市都設有試場,在香港以外地區居住或就讀的申請人,可選擇參加2009年12月12日在北京及其他6個海外城市舉行的政務主任╱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然而,考生請注意,二級行政主任招聘遴選面試只在香港進行。

   

申 請 手 續 :(註 : 政 務 主 任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申 請 己 經 截 止 。 以 下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

 

你 必 須 在 截 止 日 期 或 以 前 透 過 下 列 其 中 一 個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i)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的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

   

(ii)

郵 寄 到 香 港 中 環 雪 廠 街 1 1 號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1 0 樓 1 0 1 7 A 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信 封 上 的 郵 戳 日 期 將 視 為 申 請 日 期 ) 。 請 緊 記 支 付 足 夠 郵 費;或 

   

(iii)

投 入 設 於 香 港 中 環 雪 廠 街 1 1 號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地 下 的 收 集 箱 。

申 請 表 格 〔CSB 606(Rev. 9/2009)及 CSB 606A(Rev. 9/2009)〕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下 載 , 申 請 人 亦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

 

申 請 人 如 持 有 香 港 以 外 學 術 機 構 所 頒 授 的 學 歷 , 請 隨 申 請 書 夾 附 有 關 學 術 機 構 所 簽 發 的文 憑 / 證 書 、 成 績 單 及 列 明 有 關 課 程 的 授 課 形 式 ( 例 如 全 日 制 /  兼 讀 制、 在 當 地 院 校 授 課 /  遙 距 授 課 等 )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申 請 人 如 在 取 得 上 述 學 歷 前 已 獲 取 其 他 學 歷 , 也 應 盡 可 能 提 供 有 關 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以 方 便 進 行 學 歷 評 審 的 工 作 。 請 勿 附 上 任 何 文 憑 或 證 書 的 正 本 。 至 於 本 地 學 歷 , 申 請 人 在 現 階 段 毋 須 附 上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申 請 人 若 非 使 用 指 定 申 請 表 格 〔CSB 606(Rev. 9/2009)及 CSB 606A(Rev. 9/2009)〕, 或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請 書 , 其 申 請 將 不 獲 受 理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09 年 10 月 5 日( 星 期 一 ) 香 港 時 間 下 午 五  時 正 。 在 截 止 日 期 後 遞 交 , 或 未 完 成 的 申 請 書  將 不 獲 受 理   在 臨 近 截 止 日 期 , 我 們 的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可 能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 因 而 非 常 繁 忙 , 以 致 申 請 人 未 必 能 夠 於 限 期 前 成 功 完 成 網 上 申 請 程 序 。 故 此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一 般 附 註 :

(a)

有關每月薪酬及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等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

   

(b)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c)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福利。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享有房屋福利。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另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夾附全部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經互聯網遞交申請的人士,應將其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郵寄到香港中環雪廠街11號中區政府合署西座10樓1017A室公務員事務局。現正修讀最後一年課程的應屆學士學位畢業生,則須在申請書內註明於畢業試後可獲取的資格。

  ( “元” 7.8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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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修訂日期 :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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