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休福利的常見問題
適用於享有公務員公積金(公積金)計劃福利的人員
適用於享有退休金福利的人員
不可以,在舊退休金計劃和新退休金計劃下退休的人員,最多可以分別把退休金的25%(舊退休金計劃)和50%(新退休金計劃)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
在新退休金計劃下,若公務員完成不少於十年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後辭職並獲批予延付退休金,有關的延付退休金於何時支付?
新退休金計劃受《退休金利益條例》(香港法例第99章)規管。根據該條例,若公務員於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並獲批予延付退休金,有關的延付退休金將於文職人員年屆60歲或紀律部隊人員年屆《退休金利益條例》的訂明退休年齡(即55歲或57歲視乎職級而定)時予以支付。若公務員於1987年7月1日之前受聘,並已在指定的選擇期前選擇加入新退休計劃,並獲批予延付退休金,不論文職或紀律部隊人員,有關的延付退休金將於該人員年屆55歲時予以支付。
退休公務員是否在領取了一筆最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在舊退休金計劃下為25%,在新退休金計劃下為50%)以及領取若干年的每月退休金後就沒有每月退休金可領取?
按月發放的退休金在領取退休金人員死亡時會停止支付。換言之,不論該人員已領取了多少年的退休金,該人員在世期間每月退休金仍會繼續發放。
如退休公務員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再度受僱於政府,其退休金會否暫停發放?退休公務員受聘於補助機構又怎樣?
有關發放/暫停發放退休金的政策自2011年9月1日已作出修訂。在現行的政策下,再度受僱於政府的領取退休金人員,當年屆法例規定的退休年齡,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便不再適用於他們。但對於未屆退休金法例規定的退休年齡並再度受僱於政府的領取退休金人員,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會繼續適用。(香港退休金法例規定,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在舊退休金計劃的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在新退休金計劃下,文職人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而紀律部隊人員的訂明退休年齡為55歲或57歲。例如,一名屬新退休金計劃的文職人員在55歲時退休並再度受僱於政府,該人員的退休金會暫停支付,直至他/她年屆相關退休金法例所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60歲))。
此外,在退休後受僱於資助機構的人員,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也不適用於他們。
如退休公務員逝世,其配偶或合法遺產代理人可否繼續領取該人員的每月退休金?
視乎情況而定。合資格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可選擇把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餘額則按月發放給該人員,直至他/她逝世為止。如退休公務員逝世時所領取的總退休金利益(包括一筆過的退休酬金以及按月發放的退休金)與該員可領取的最高可折算退休金(即舊退休金計劃下25%及新退休金計劃下50%)相比仍有差額,則其配偶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將可獲發該差額(死亡恩恤金)。
例一
新退休金計劃下的最高折算率為50%。假設有關人員在退休時選擇並領取了一筆經折算50%的退休酬金$1,680,000及每月退休金$10,000。該人員於退休三個月後逝世。在這情況下,其配偶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將不會獲發任何死亡恩恤金。
(闡釋-
例二
舊退休金計劃下的最高折算率為25 %。假設有關人員經計算的最高經折算的退休酬金為$840,000,並假設該人員在退休時沒有選擇領取任何退休酬金,只領取每月退休金$20,000,該人員其後在退休兩年後逝世。在這情況下,其配偶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將可獲發$360,000的死亡恩恤金。
(闡釋-
此外,政府設有兩項撫恤金計劃,分別為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在參加計劃的人員身故後,為其尚存配偶及/或子女提供撫恤金福利。孤寡撫恤金計劃由《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規管,而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則由《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所規管。在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下的撫恤金利益,將會在供款人或在計劃下擁有保留利益的前供款人身故後開始發放。
退休公務員的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一般而言,退休公務員的個人資料如有變更,例如婚姻狀況、地址、電話等有所改變,應通知庫務署以便更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