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 管 機 制 以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及 保 障 個 人 就 業 權 利 這 兩 項 原 則 為 基 礎 。 在 規 管 機 制 下 , 維 持 公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 良 好 管 治 , 以 及 公 正 及 有 誠 信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 是 須 予 保 障 的 公 眾 利 益 。 只 有 在 個 別 個 案 中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時 ,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才 會 較 保 障 個 人 就 業 權 利 重 要 。
規 管 機 制 是 根 據 上 述 基 本 原 則 而 制 定 , 其 政 策 目 標 是 確 保 在 指 定 限 制 期 內 :
(a)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公 務 員 或 前 公 務 員 不 會 從 事 可 能 引 致 下 列 情 況 的 工 作 :
(i)與 其 過 往 政 府 職 務 出 現 實 際 或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 或
(ii)引 起 公 眾 在 有 充 分 根 據 下 產 生 負 面 觀 感 , 令 政 府 尷 尬 並 損 害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形 象 , 或 令 處 事 公 正 並 獲 悉 充 分 資 料 的 觀 察 者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後 得 出 結 論 , 認 為 有 合 理 理 由 擔 心 有 延 取 報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況 ;
(b)不 會 過 分 約 束 有 關 人 員 在 停 止 政 府 職 務 後 從 事 工 作 的 權 利 ; 以 及
(c)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不 會 被 削 弱 , 以 及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公 務 員 或 前 公 務 員 在 指 定 限 制 期 內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 須 事 先 向 有 關 當 局 申 請 批 准 , 惟 在 以 下 指 定 非 商 業 機 構 從 事 的 無 薪 工 作 除 外 : (a) 慈 善 、 學 術 或 其 他 主 要 不 涉 及 商 業 運 作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 (b) 非 商 業 性 質 的 區 域 或 國 際 機 構 ; 或 (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機 構 。 然 而 , 在 開 始 從 事 這 類 工 作 前 , 有 關 人 員 須 填 寫 並 交 回 訂 明 的 表 格 , 知 會 有 關 當 局 。
(B)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或 前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在 指 定 限 制 期 內 (包 括 離 職 前 休 假 期 、 及 / 或 最 低 限 度 禁 制 期 及 / 或 管 制 期 ) 如 欲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上 文 所 述 獲 一 律 批 准 的 工 作 除 外 ), 須 事 先 向 當 局 (即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申 請 批 准 。 當 局 會 顧 及 利 益 衝 突 及 公 眾 觀 感 等 疑 慮 , 並 在 考 慮 政 府 內 部 的 評 審 結 果 及 聽 取 獨 立 的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 就 有 關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 當 局 可 以 在 附 加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也 可 以 拒 絕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適 用 於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及 前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的 規 管 機 制 , 安 排 詳 情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7/2011號 , 該 通 告 指 定 的 表 格 附 載 如 下 :
(a)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申 請 表 (CSB/PSW/3號 表 格 (9/2011))(PDF / DOC 格 式 )
(b)從 事 涉 及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職 務 的 外 間 工 作 通 知 表 格 (CSB/PSW/1號 表 格 (9/2011)) (PDF / DOC 格 式 )
(c)為 指 定 非 商 業 機 構 從 事 無 薪 的 外 間 工 作 通 知 表 格 (CSB/PSW/2號 表 格 (9/2011)) (PDF / DOC 格 式 )
(C)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的 退 休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除 外 )或 前 退 休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在 離 職 前 休 假 期 及 / 或 管 制 期 內 如 欲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上 文 所 述 獲 一 律 批 准 的 工 作 除 外 ), 須 事 先 向 當 局 (即 相 關 的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申 請 批 准 。
有 關 安 排 詳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3/95號 , 該 通 告 指 定 的 申 請 表 格 (CSB/PRA/1號 表 格 (12/2005修 訂 版)) 附 載 如 下 (PDF / DOC 格 式 )。 為 指 定 非 商 業 機 構 從 事 無 薪 的 外 間 工 作 通 知 表 格 (CSB/PSE/3號 表 格 (12/2005)) 亦 附 載 如 下(PDF / DOC 格 式 ) 。
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一 律 獲 准 在 離 職 前 休 假 期 間 及 離 職 後 從 事 任 何 外 間 工 作 。
(D) 登 記 冊
當 局 會 保 存 登 記 冊 , 就 每 宗 正 在 放 取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或 前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獲 批 准 並 已 經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個 案 記 載 基 本 資 料 , 讓 公 眾 查 閱 , 直 至 有 關 人 員 的 管 制 期 屆 滿 , 或 有 關 人 員 通 知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停 止 從 事 獲 批 准 的 外 間 工 作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如 欲 瀏 覽 登 記 冊,請 按 此 處。
暫 停 支 付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法 例 規 定 , 在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獲 發 退 休 金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如 再 度 受 聘 擔 任 公 職 , 或 受 聘 於 補 助 機 構 而 該 項 服 務 在 退 休 金 法 例 下 屬 公 職 服 務 者 , 其 退 休 金 會 暫 停 支 付 。 根 據 政 府 現 行 暫 停 支 付 退 休 金 的 政 策 , 領 取 退 休 金 人 員 如 再 度 受 聘 擔 任 公 職 , 有 關 的 退 休 金 可 在 該 人 員 再 度 受 聘 期 間 暫 停 支 付 , 除 非 及 直 至 他 年 屆 相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所 規 定 適 用 正 常 或 訂 明 退 休 年 齡 。 至 於 領 取 退 休 金 人 員 受 聘 於 補 助 機 構 服 務 , 由 2011年 9月 1日 起 , 並 無 任 何 補 助 機 構 藉 憲 報 公 告 決 定 , 就 相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所 指 暫 停 支 付 退 休 金 而 言 屬 公 職 服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