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 |
| 1. |
1987年7月1日或以後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或(在中斷服務後)重行受聘於政府的公務員屬於新退休金計劃。 |
| 2. |
該薪酬為你在公職服務期間所享有或曾支取的最高實任職級的基本每月薪酬,並不包括所有津貼(如署任津貼)、酬金及獲發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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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如曾任職政府,在離開政府後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重行受聘,為計算該段重行受聘服務期的退休金,請輸入其重行受聘的日期。 |
| 4. |
在放取所有積存假期後正式離開政府的日期。 |
| 5. |
可選擇把其每年退休金的一部份折算為一筆過退休酬金(請參閱註6)。如選擇不折算,請輸入0%。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必須為5%的倍數。舊退休金計劃的折算百分比最高為25%,新退休金計劃為50%。 |
| 6. |
除延付退休金外,一筆過退休酬金將於退休日期當天支付予該員(請參閱註4)。 |
| 7. |
除延付退休金外,每月退休金將於退休後每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予該員。 |
| 8. |
在退休時未具有按退休金法例列明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的公務員不能獲發退休金,而他們只會獲發一筆過的短期服務酬金。例如,一名公務員在年屆正常退休年齡(舊退休金計劃為55歲而新退休金計劃為60歲)時退休,而他/她的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少於10年,他/她雖不能獲發退休金,但可獲發一筆過的短期服務酬金。 |
| 假設: |
| 1. |
該名公務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於政府擔任設定職位,而在退休時已獲實聘擔任設定職位。 |
| 2. |
該員從來沒有放取無薪假期,及從未曾按不享有退休金利益的條款受聘(如按合約條款受聘)。 |
| 3. |
該員在合資格獲發以其整段服務期曾領取的最高可供計算每年退休金的實職薪酬為基礎計算的退休金的情況下退休(如該員在合資格獲發已提高的退休金的情況下退休或如該員在不符合資格獲發以其最高可供計算每年退休金的實職薪酬為基礎計算的退休金的情況下退休,則以上計算將不適用)。 |
| 4. |
該員在整段服務期內用以計算可領取退休金的薪酬比例為100%(簡稱可享100%退休金)。 |
| 免責聲明: |
| 上述計算結果只是粗略估計並僅供參考。一名公務員實際可獲發的退休金數額,以退休金法例所規定並經庫務署署長計算及審計署署長審核者為準。此網頁的設計者及管理人員對上述計算結果的準確性,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