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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私 人 投 資

為 了 確 保 公 務 員 隊 伍 公 正 持 平 和 向 公 眾 負 責 , 所 有 公 務 員 時 刻 須 避 免 進 行 一 些 私 人 投 資 , 而 引 致 實 際 或 可 能 出 現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

擔 當 某 些 指 定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 特 別 是 可 取 得 市 場 敏 感 資 料 的 高 層 人 員 , 更 須 定 期 申 報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地 方 的 私 人 投 資 。

公 務 員 尤 其 要 注 意 ︰

(a) 不 應 參 與 與 自 己 有 公 務 往 來 的 人 的 業 務 , 或 對 這 些 業 務 作 出 投 資 ;
   
(b) 不 應 利 用 因 公 職 身 分 取 得 的 資 料 , 為 自 己 、 家 人 或 朋 友 謀 取 經 濟 利 益 ; 以 及
   
(c)

如 果 奉 命 擔 任 的 職 位 或 負 責 的 工 作 範 疇 , 可 能 會 與 其 私 人 投 資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 應 作 出 申 報 並 向 管 理 層 尋 求 指 引 。

根 據 政 府 政 策 , 公 務 員 在 離 職 前 休 假 期 間 仍 受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規 則 (包 括 有 關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的 規 則 )所 規 管 。 因 此 , 首 長 級 人 員 如 已 開 始 離 職 前 休 假 , 仍 須 繼 續 遵 守 有 關 的 申 報 規 定 , 直 至 正 式 離 職 。 (請 同 時 參 閱 『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管 理 』 內 有 關 公 務 員 退 休 一 欄 )

 

參 考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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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文 件 :

  2001 年 3 月 - 公 務 員 申 報 投 資 事 宜 (PDF 格 式 )
  2000 年 3 月 - 公 務 員 申 報 投 資 事 宜 (PDF 格 式 )

- 立 法 會 質 詢 :
  2000 年 1 月 - 立 法 會 九 題 : 公 務 員 申 報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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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修訂日期 :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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