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 期 , 除 病 假 及 分 娩 假 外 , 須 在 公 務 不 受 影 響 的 情 形 下 才 可 獲 准 放 取 。 只 要 符 合 公 共 服 務 的 運 作 需 要 , 政 府 鼓 勵 員 工 放 取 假 期 。 病 假 、 分 娩 假 、 進 修 假 期 及 無 薪 假 期 則 在 有 需 要 時 , 准 予 放 取 。
有 關 規 則 已 載 列 於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
賺 假 率 通 常 視 乎 該 員 的 聘 用 條 款 、 服 務 年 資 及 薪 金 而 定 。
從 2000 年 6 月 1 日 起 , 所 有 新 聘 人 員 均 享 有 新 的 附 帶 福 利 。 這 些 公 務 員 的 假 期 福 利 現 扼 述 如 下 :
公 務 員 類 別
每 年 假 期 日 數 ( 按 工 作 日 計 算 )
可 累 積 的 最 多 日 數
備 註
首 長 級
22 或 26
44 或 52
較 高 的 假 期 賺 取 率 及 累 積 限 額 適 用 於 服 務 滿 十 年 的 人 員
總 薪 級 表 第 14 點 或 以 上
18 或 22
36 或 44
總 薪 級 表 第 14 點 以 下 或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14 或 18
28 或 36
對 於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加 入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 最 常 用 於 他 們 的 假 期 福 利 條 款 如 下 :
每 年 假 期 日 數 ( 按 曆 日 計 算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4 點 或 以 上
55.5
365
總 薪 級 表 第 14 點 或 以 上 至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3 點
31.0 或 40.5
120 或 180
總 薪 級 表 第 14 點 以 下
22.0 或 31.0
60 或 12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14.0 或 22.0
50或100(適用於按長期聘用條款聘用的人員;其他人員的累積假期限額為45或90天)